A Representative Case Exposing How HK Families Are Forced to Bear Asymmetrical Risk

揭露現行制度下家庭被迫承擔不對稱風險的典型案件

Case Summary 案件概述

本案涉及一宗外傭聘用失敗的個案,揭示香港外傭中介制度中一個長期存在但未被正視的結構性漏洞。家庭在作出高度風險的家庭決策時,往往只能依賴中介的單方面陳述,卻需在相關陳述與實際情況不符時,獨自承擔全部後果。本上訴涉及消費者保障、中介問責及風險分配等核心制度問題。

This case concerns a failed domestic helper placement that exposes a structural gap in Hong Kong’s employment agency system. It examines how families are required to make high-risk household decisions primarily based on agency representations, while bearing the full consequences when those representations fail. The appeal raises fundamental questions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ccountability, and risk allocation within the existing framework.

一、案件背景

/本節概述案件背景及聘用決策的形成過程。/

本案源於一宗於2023年透過持牌職業介紹所安排的外傭聘用失敗個案。

當時,僱主一家剛從海外回流香港定居,家中育有兩名2歲及5歲子女,急需家務及育兒支援。僱主在選擇外傭時,依賴了中介所作出的相關陳述與推介。

儘管僱主明確要求聘請曾完成海外合約的外傭,中介卻推薦一名從未出國務工的熟人,稱其為公司長期員工之菲律賓姪女,訓練有素、值得信賴。中介負責人聲稱其與該外傭家族合作逾三十年,並就該外傭的適合性、背景及可靠性作出多項保證。同時,中介亦將其公司描述為擁有三十多年良好口碑的誠信商戶,並自稱具備資深行業經驗,能專業評估外傭是否適合相關聘用工作。上述陳述構成僱主決定聘用並支付中介服務費的重要基礎。

外傭抵港後短短數日內即出現嚴重問題。其不僅拒絕履行基本職責,亦披露與中介先前保證明顯不符的重要資訊。其後更出現擅自缺勤及行為異常的情況,對育有年幼子女的家庭構成潛在安全風險。外傭抵港前後,僱主亦發現自己懷孕。

僱主認為實際情況與中介陳述嚴重不符,在綜合考慮家庭安全及風險後,於聘用第11日基於嚴重失職終止合約,並自行承擔費用安排外傭離港。

二、合約終止後的遭遇

/僱用終止後,僱主未從中介獲得任何實質回應,反而面對持續的投訴與程序壓力。/

終止合約後,中介就再未主動與僱主聯繫。其後,僱主主動嘗試與中介接洽,希望就因中介相關陳述所引發的聘用失敗討論合理退還服務費,但中介僅維持其既定立場,並未進入任何實質協商。

其後,中介協助外傭留港,並陪同其向多個政府部門對僱主提出投訴。經相關部門調查後,該等投訴所涉指控均未獲證實。中介亦協助外傭提出進一步的補償申索,包括向勞資審裁處提出訴訟,儘管終止合約的原因及相關安排已向外傭清楚解釋,且其當時亦無爭議,同意解約及離境。

在此期間,僱主需親自應對多次投訴程序及相關往來,而整個漫長的爭議處理過程正值孕期。其後,僱主遵醫囑臥床保胎一個月之久。

三、僱主孤立無援

/在現行制度下,僱主被告知若希望追回金錢損失,唯一途徑為小額法庭訴訟。/

僱主曾向多個相關機構尋求協助,包括勞工處及消費者委員會。在查詢過程中,僱主被告知相關投訴程序繁複、耗時,且即使完成投訴,亦不會帶來任何實質的金錢補救。基於當時正值孕期、家中亦因聘用失敗而缺乏支援,僱主在衡量實際情況後,未能投入時間與精力跟進這些並無實際效應的投訴渠道。僱主亦獲告知,若希望尋求金錢補償,唯一可行途徑為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因此,提起訴訟並非僱主的主動選擇,而是在現行制度下,追回已支付費用的唯一途徑。

四、審裁處程序及裁決

/小額法庭裁定中介無法律責任,僱主不但未獲退款,反需支付訟費。/

本案其後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案件編號:SCTC 47544/2023),歷時約兩年,期間經歷多次聆訊。

在2025年12月4日作出的裁決中,審裁處駁回僱主的申索,並裁定:

  • 中介於訂立合約前所作的陳述屬善意,不構成法律責任;

  •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中介公司的牌照合規狀況及誠信經營相關問題,均被視為與雙方之私人合約關係無關;以及

  • 中介只需安排外傭抵港即已履行合約責任,其合約後的行為與本案無關。

基於上述理由,審裁處拒絕命令退還任何中介服務費,並裁定僱主須向中介支付訟費。結果,僱主不但未能獲得任何補償,反而需向中介支付約港幣4,000元的聆訊費用。

五、上訴及公共意義

僱主已於2025年12月12日向高等法院提交Form 9,申請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

本案關注的,並非一般中介安排服務的責任範圍,而是在中介選擇主動影響僱主決策、建立信賴關係時,法律是否仍將其視為僅承擔純行政角色。

在此背景下,本上訴涉及具廣泛法律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問題,包括:

  • 外傭中介在向僱主作出推介及相關陳述時,是否須承擔任何實質的法律責任,尤其在僱主無法獨立核實外傭背景、只能合理依賴中介提供資訊的情況下;

  •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是否可在消費者爭議中作為民事行為標準的參考,抑或在高度不對等的中介與僱主關係中,仍被視為與私人合約完全無關;

  • 現行制度是否在實際運作中,將所有金錢及實務風險轉嫁予僱主家庭,而未對持牌中介施加相應、可執行的問責機制。

本上訴旨在釐清,在此制度框架下,消費者保障是否具有實質意義,抑或普通家庭仍然暴露於制度性風險之中。

若您亦關心在現行制度下,外傭僱主是否獲得任何實質的法律保障,歡迎聯署支持將本案上訴至高等法院審視。If you are concerned about whether FDH employers have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under the current system, please sign in support of a High Court review.